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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汕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科教兴市战略,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人才资源开发的决定》,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汕工作,促进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优秀人才,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优秀专家、博士生导师、博士;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龄在50岁以下的人员;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龄在45岁以下的人员;
(四)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包括已获得居住永久居留权、留学回国再入境资格者),以及在国内具有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本市紧缺的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
第三条
优秀人才均可在汕自主择业。鼓励优秀人才以借调、兼职、技术合作、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投资创业等形式来汕长短期工作。
第四条
优秀人才来汕工作,可办理关系调入和户口迁入手续,也可以不迁户口、不转关系,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后,由市人事局办理《特聘人才工作证》,视同长期有效暂住证。聘用期间,本人、配偶及子女均享受本市常驻户口居民同等待遇。
第五条
对引进的优秀人才,如原工作单位不同意调出,经市人事局批准,可承认其原有身份,工龄连续计算。能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可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不能转移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部门予以重新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其他特殊情况可采取特殊办法妥善办理。
第六条
属规定第二条第(一)、(二)款的优秀人才,调入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不受编制限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不受岗位职数限制。
第七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其本人、配偶及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未成年子女迁入户口,一律免交城市增容费。系农业户口的,优先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八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其配偶的工作采取个人联系和组织协助相结合的办法解决。确有困难,找不到工作单位的,由人才所在单位和市、区人事劳动部门协助解决;属教师、医护人员的,由市、区教育及卫生部门协助解决;暂无接收单位的,其行政关系及户口可挂靠市、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办理调入。其子女入托、入学,可就近或自行选择园、校,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安排。
第九条
属第二条第(一)至(二)款的优秀人才及其配偶,各级政府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各项人事代理服务。
第十条
鼓励优秀人才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管理、资金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
优秀人才来汕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经市科委认定后,市财政给予贷款贴息,并根据投产年度起前两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在安排专项资金支出时给予适当的专项补助。
第十二条
属第二条第(一)款的优秀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可以返还给个人;优秀人才所得奖金需征个人所得税的,其地方分成部分可予返拨。
第十三条
属第二条第(一)款来汕工作并定居的优秀人才,给予一定数额的住房和安家补助费。其中,两院院士每户10万元,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优秀专家、博士生导师每户5万元,正高职称人员、博士每户2万元。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聘用期间,给予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其中院士每人每月5000元;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优秀专家、博士生导师每人每月2000元。现在汕工作的同类人员,可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在各自学科或技术领域内起骨干核心作用,其学术技术在国内具有领先水平的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在汕从事发明创造、技术创新等科研活动并且其科技成果或项目开发与我市经济建设密切相关,对我市技术进步、企业升级有积极作用的,经市人事局、科委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认定后,每人划拨50—100万元作为其课题(项目)研究经费。
第十六条
对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人才,要给予重奖。优秀人才科技成果获国家级或省级科技项目奖励的,分别给予优秀人才一次性5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其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5年从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10%的资金作为科研人员的奖励金。贡献特别突出的,可采取给予一定份额的企业股权等特别奖励方式。
第十七条
属第二条第(一)款的优秀人才,以及第(二)款对象中近年业绩突出、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者,可由市委、市政府授予“汕头市优秀拔尖人才”称号,列入市直接掌握、联系和管理服务,享受定期度假休养、健康检查等待遇。
第十八条
设立汕头市人才资源开发基金,市财政每年投入500万元,用于上述第十三至第十六条所需经费和其他人才资源开发费用。各区县(市)和中央省属单位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地或本单位实际设立人才资源开发专项基金,制定相应的扶持、优惠办法。
第十九条
各用人单位在积极引进优秀人才的同时,要发挥现有各类人才的作用,切实防止和纠正人才闲置浪费的问题。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市组织人事等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共汕头市委组织部
汕 头 市 人 事 局
代拟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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