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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文件
汕府[1999]115号
(1999年6月23日)
关于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和引进人才实行奖励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推动科技进步,加快发展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奖励在引进项目、引进人才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提高经济整体素质,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的国内外高新技术项目和重大科技成果;所称的人才,是指科技创新带头人和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营管理者。
二、本通知适用于1998年以后(含1998年)我市市直企业中在引进国内外高新技术项目或人才上发挥关键作用,给本市带来显著经济效益,有突出贡献人员。
三、申报引进奖的项目,必须在本市投产两年后;申报引进奖的人才,必须在本市工作两年后,方可提出申报汕头市高新技术项目和人才引进奖(以下简称引进奖)。
四、设立汕头市高新技术项目和人才引进奖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提任,成员单位由市府办、市科委、计委、经委、建委、农委、外经贸委、人事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一位领导组成,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评审
小组办公室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评审小组由评委会邀请有关科技人员和上述成员单位派员组成,负责引进奖评比的具体工作。
五、设立汕头市高新技术项目和人才引进奖专项基金,先由市财政安排500万元,专款专用,结余转为下年度使用,今后视财力状况和奖项情况,再予适当安排。
六、申报引进奖的基本条件:
1、引进的项目必须是:(1)省、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2)在申报本奖前一年度,工
业项目年实际入库税收收入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实现净利润50万元以上;农业项目年实际税收收入50万元以上,实现净利润10万元以上。(3)三资企业年出口创汇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
2、引进的人才必须是:在本市开发高新技术项目、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或提高企业技术开发能力等工作中,取得具有省内先进水平以上的成果,使企业年新增实际入库税收收入100万元以上(属农业企业为50万元以上),新增净利润50万元以上(属农业企业为10万元以上)。
七、本通知所指"上缴税金"、"净利润"指标,必须由市财政和税务部门共同核准。
八、评选程序。先由引进项目、引进人才的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和财税部门审核,由市评审小组初评,市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授奖并颁发荣誉证书。
九、申报引进奖应报送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1、《汕头市市级高新技术项目和人才引进奖申报表》。
2、实施单位或有关单位出具的关于报奖者在该项目或人才引进过程中起到重大作用、做出重大贡献的证明材料。
3、引进项目实施转化情况总结。内容包括:项目的立项证书、成果鉴定证书;获市级以上奖励证书以及技术水平、产业化程度、市场占有率、经济效益等。人才使用单位对所引进的人才,在本市本企业取得的科技成果及重大贡献、经济效益的评价和证明材料。
4、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关于税利情况的证明材料及其他的评估审核材料。
5、报奖者个人业绩简介。
十、申报单位必须按要求向汕头市高新技术项目与人才引进奖评审委员会提供相关材料。申报单位的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实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十一、两个以上实施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需要申报本奖的,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申报。如获奖,其奖金、奖品由共同完成单位按贡献大小或投资比例自行协商分配。
十二、每项奖励申报受奖者的名额不得超过5人。
十三、引进奖每两年评审奖励一次。
十四、同一内容的项目引进奖和人才引进奖,只能单项获奖,不能同时获奖,且同一项目只能获奖一次。奖项名额、奖励标准由评审委员会研究确定。
十五、本通知由汕头市高新技术项目和人才引进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六、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至2002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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