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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鼓励出国留学人员和境外华人专门人才来汕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吸引出国留学人员和境外华人专门人才来汕工作,参与汕头经济建设,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出国留学人员和境外华人专门人才是指: (一)公派或自费出国学习并获得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 (二)在国内已取得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三)境外华人中具有学士以上学位或相当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门人才; (四)潮籍境外华人在科学研究、经营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属我市用人单位急需的专门人才; (五)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并属国际领先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项目的出国留学人员和境外华人专门人才; (六)我市教育、高新技术和社会科学等方面急需的其他留学人员和境外华人专门人才。 第三条 出国留学人员和境外华人专门人才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来汕工作: (一)组织、人事部门录、聘用; (二)应邀开展技术、学术交流或科研合作; (三)以科研成果、专利、专有技术入股或投资创办独资、合资、合作高新技术企业或科研机构; (四)应聘担任行政管理部门的顾问或咨询专家; (五)应聘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 (六)应聘到我市外派机构、企业工作; (七)其他合法方式。 第四条 来汕工作的留学人员和境外华人专门人才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合同。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进行合理流动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第五条 来汕工作的留学人员和境外华人专门人才,在工作合同履行期满后,要求再次出国或返回原居住地的,有关部门应予及时办理。 第六条 来汕工作的出国留学人员和境外华人专门人才应聘到企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和职务聘任不受用人单位专业技术职数限制。对优秀人才可以破格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七条 来汕工作的出国留学人员和境外华人专门人才的报酬,可根据其所担任职务和本人的专业水平,参照其在境外的工资情况,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 第八条 出国留学人员和境外华人专门人才在汕工作的住房,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解决。可以由用人单位以合约形式提供住房,也可以按住房货币化原则,由个人租用或购买住房。 第九条 出国留学人员和境外华人专门人才来汕工作并定居的,首次来汕的单程旅费,由用人单位予以报销,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安家费用。 第十条 对来汕工作的出国留学人员和境外华人专门人才的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服务、再次出入境和购房等方面,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优惠条件和便利。 来汕定居的,除享受国家、省规定的优惠待遇和前款规定的待遇外,本人及其随迁入户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免缴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第十一条 国留学人员和境外华人专门人才来汕从事科学技术研究、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科技研究开发经费或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开发生产贷款,接受申请的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安排。 第十二条 出国留学人员来汕独资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 第十三条 来汕工作的出国留学人员和境外华人专门人才,可按海关的有关规定带进自用科研、办公、生活用品。 第十四条 来汕工作的出国留学人员和境外华人专门人才在汕工作期间有突出贡献的,由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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