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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阳市引进人才智力的暂行办法
(1994年12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建设潮阳的新思路,增强对引进人才的吸引力、凝聚力,进一步做好人才交流工作,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加快建设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新潮阳步伐,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精神及外地经验,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人才智力工作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我市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用人单位与求职人员双向选择的原则。
第三条,引进人才智力总的要求是:增加人才总量,提高人才素质,增加引进人才智力的投入,提高人才待遇,调动积极性,开发人才潜能,合理调配使用,充分发挥人才作用。
第四条, 引进人才智力主要是解决我市企事业单位急需的人才,重点是解决乡镇企业、“三来一补”企业、“三资”企业和教育事业紧缺的人才。
第五条, 引进人才智力立足国内,面向世界,不拘一格,广招人才。
第二章
对象、条件
第六条,引进的对象是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国家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获得学士以上学位者;助理工程师(含相应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企事业单位急需的高新技术人才、企业管理人才,以及中专以上学校教师、中学教师、医务人员。
第七条,引进人才的条件:必须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真才实学。取得博士学位、出国留学生及高级技术职务的,年龄男一般不超过50周岁,女一般不超过45周岁;对个别取得硕士学位及中级技术职务的,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具有大专毕业以上学历的,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大专毕业以上学历自费生,年龄要求在35周岁以下;对于个别我市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三章 引进人才智力方法
第八条,
引进人才智力可以采取借调、聘用、调动、技术咨询、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服务等形式。
第九条, 我市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实行用人单位与求职人员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洽谈同意后,一律由潮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登记、聘用、寄档、监约、监证、借调、交流、代办户口暂住证等有关手续。
第十条,申请来我市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具备国家承认学历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以聘用为合同制干部。
第十一条,申请来我市工作的国家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根据学用一致,单位需要,量才录用原则,可以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乡镇企业)工作。凡到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可以按有关规定吸收录用为国家干部或聘为聘用制干部。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二条,对我市急需调入在乡镇企业、个体企业、“三来一补”企业、“三资”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安家费,由各用人单位自行解决。我市急需调入在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用人单位视本单位财力情况及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贡献、生活条件等因素发给一次性补贴作为安家费或购置家具,其中属取博士学位及出国留学生和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安家费补贴10000元,属财政拨款的单位由财政拨给。
第十三条,各用人单位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解决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问题,对引进在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由用人单位优先租给公产房。一般可按下列标准掌握——高级职务人员85-100平方米;中级技术职务人员75-85平方米;初级技术职务人员65-75平方米。对引进在乡镇企业、个体企业、“三来一补”企业、“三资“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住房问题,原则上由各用人单位自行解决,有条件的地方由各镇筹集一定资金,建造专家楼,由用人单位出资购买后租给专业技术人员。凡建造专家楼的有关单位要从征地、收费上给予优惠。
第十四条,要关心专业技术人员的生活、切实帮助解决引进专业技术人员的子女就业、入学等问题。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解决。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劳保福利待遇原则上按有关规定执行,各用人单位要妥善处理好专业技术人员的劳保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要想尽办法,提高工资待遇,分配到我市企业和农村第一线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不实行见习工资,享受同等学历毕业生见习期满工资待遇。各有关单位要想尽办法,办好实业,提高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鉴于我市当前财力的情况,对于在工业、建筑的企业生产单位及农科所、农业技术推广站,师范、中、小学校,各医院、卫生院中已被评聘为高级技术职务的现仍在技术岗位上工作、经考核称职的人员每人月收入在1500以上,属财政拨款的单位,由财政拨款补助每人月700元,凡离开上述单位或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停止此项补贴;对于引进在乡镇企业、“三来一补”企业、“三资”企业、个体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求职人员面议,双方协商同意而定。也可以采取技术参股或所得利润比例分成的形式,解决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问题。
第十六条,要关心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各单位可发给专业技术人员一定的资料费,引进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资料费与当地技术人员同等待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提高为每人年120元,中级100元,凭买书报销凭证领取。其经费来源按经费开支渠道由各单位自筹解决。
第五章
引进人员义务与权利
第十七条,
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
2、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密切联系群众,努力为人民服务。
4、维护国家、单位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6、保守国家机密和遵守工作保密原则。
7、履行职责,凡已签订合同的,须严格按聘书、合同、签约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1、与本市原有专业技术人员一视同仁,享受同等条件人员待遇及其他权利。
2、获得履行职责应有的权力。
3、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4、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5、对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六章
考 核
第十九条,
市专业技术人员考评委员会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用人单位要按照管理权限,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贡献。
第二十条,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由个人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再由单位领导班子作出鉴定,按照管理权限报市专业技术人员考评委员会审定。并将年度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奖惩升降的依据。
第七章
奖 励
第二十二条,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奖励,原则上按潮委发[1991]27号文件执行。从外地带重大科技成果及较好的实用型技术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视其所带成果及项目为企业创造效益的大小,由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金额由企业自定,报市人才交流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以及有突出事迹的要给予奖励。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市每年要召开一次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的表彰大会。
第二十四条,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工资奖励的条件:
1、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予以晋升二档职务工资奖励。
(1)获国家科委或人事部授予的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2)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星火二等奖及以上的第一、第二完成人;
(3)获省政府授予的“广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4)获省委、省政府授予的广东省优秀专家;
(5)获省委、省政府授予的“南粤杰出教师”;
2、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予以晋升一档职务工资奖励。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星火三等奖及以上的第一、第二完成人;
(2)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省星火奖二等奖以上的第一、第二完成人。
第二十五条,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奖励的人员除了给予晋升工资奖励外,同时给予一次性的奖金奖励,奖励的金额由市委、市政府视其贡献大小而决定。对于同一事迹授予二项以上称号奖励的人员只按最高的一项奖励,不予多项授奖。
第八章
培 训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社会、经济及本单位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必须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分为上岗前培训、晋升前培训、专项专门业务培训,在职更新知识培训及学历培训。
第二十九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国内各有关院校或本地组织培训,也可以到国外进行培训。
第三十条,属全市性的及选派出国培训的由市人才培训中心管理、组织。市政府每年拨出30万元作为全市性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费,各部门、各单位的培训由各有关单位负责。
第三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二条,要按照有关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各有关部门要予以支持,协助办理有关出国的手续。
第九章
使 用
第三十三条,要以战略眼光合理使用人才。对人才不求全责备,对使用不合理的人员,要及时报市组织、人事部门调整使用,以便更好发挥其专长。对确有真才实学并做出贡献的专业人才要大胆提拔使用。在提拔使用时,要注意对口使用,用人之长,不要把专业技术人员提拔到与其专业不对口的行政管理岗位上来,以利其专长的发挥。
第十章
辞职辞退
第三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辞职,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管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审批,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
第三十五条,凡辞职人员在事业单位的要报市人才交流中心审批,在企业的要按规定办理,并报人才交流
中心备案。
第三十六条,凡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人员或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要给予开除出队的处分,对于受开除出队的人员要收回其安家费及租给的公产房。
第十一章
争议仲裁
第三十七条,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正确处理人才流动中发生的争议,市人事部门设立人才交流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所辖区内发生的人才流动争议。
第三十八条,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度保障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在一定情况下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辞退的具体办法按人事部制定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领导管理
第三十九条,切实加强领导,形成人才管理网络。全市的人才交流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引进人才智力工作,要把引进人才智力工作列入各级领导班子的议事日程,经常听取汇报,分析人才交流工作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并分工一位抓政工的领导专抓此项工作。市委、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座谈会,以便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联络感情,密切关系,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第四十条,全市人才交流工作归口市人事局管理,市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全市人才交流的具体工作,凡属我市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论其职务、身份,统一由人才交流中心联系,市人事局予以办理调动手续。
第四十一条,各镇人才交流中心使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人才交流管理、服务的机构。
第四十二条,市直各经济单位和教育、卫生部门要成立引进人才智力领导小组,充实加强各级人事部门力量,做好引进人才智力的具体工作。
第四十三条,要搞好人才市场的建设。为搞活人才流通渠道,要建立健全常设型人才市场,要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建设人才市场。同时,制订优惠措施予以支持。市设立引进人才智力基金会,每年从财政拨出100万元作为引进人才智力基金。各镇及市直各经济口要划出专项资金,用于人才交流工作。市人才市场和市引进人才智力基金会实施的具体工作由市人事部门负责。
第四十四条,各有关部门要重视、支持引进人才智力工作,密切配合,简化手续。
第四十五条,凭市人事局有关引进人才的介绍信,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入户、粮食迁移等手续。
第四十六条,随迁配偶、子女是职工的,凭市人事局出具的证明,各有关部门应予以从快办理调动手续。凡经市人事局调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各有关部门及棉城各居委,不予收取城市户口增容费、粮食迁移费、子女入学易地附加赞助费等各项费用。
第四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要关心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体健康,定期组织体检,对中级以上职务人员及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人员要建立专门健康档案。
第四十八条,各级领导要增加对引进人才智力的投入,切实改变引进人才智力交流工作无场地、无资金、无设备的三无状态。鉴于当前我市财力的情况,参照外地做法,统一由市人事部门向调出市外的专业技术人员收取培养补偿费。凡属高级技术职务调出的每人收10000元,中级技术职务及本科生的收8000元,初级技术职务及大中专毕业生的每人收4000元。收取后50%留市人才交流中心,50%回拨给原用人单位,作为引进人才智力的费用。其余任何部门不得收费,违者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及经办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为进一步做好人才交流工作,要把引进人才智力工作列入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做好引进人才智力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要予以奖励。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适应于企事业单位。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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