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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择优选聘为企业聘用制干部的办法 (1994年7月21日) 为做好从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中择优选聘企业聘用制干部工作,根据《广东省贯彻〈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汕府办函[1994]154号复函的精神,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选聘范围和对象 1、选聘范围:本市范围内(包括所属各市、县)选聘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单位,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 2、选聘对象:具备国家承认学历的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 3、选聘条件:上述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考核,主管部门同意,聘任在专业对口的技术或管理岗位的。 二、审批程序 1、市直和市辖区单位选聘人员,经主管部门或区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填写《聘用制干部审批表》一式三份,连同毕业文凭、单位选聘报告和聘用合同等有关材料,上报市人事局审 批。 2、潮阳市、澄海市和南澳县所属企业选聘人员的审批,按汕市人[1993]230号"关于贯 彻《广东省贯彻〈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规定 办理。 3、属新选聘的应届毕业生,必须根据本人在校表现,由学校推荐,经用人单位择优考核 产生预聘人选。市区单位选聘的应届毕业生,须先将预聘人选,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再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4、新招聘的应届毕业生须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按录用普通大专院校计划内自费生办法 ,由市人事局签具意见,公安部门予以办理入户。 5、新招聘的应届毕业生,须参加岗前培训,并经过一年的试用期,考核合格后转为正式聘用制干部,发给《聘用制干部证书》。 6、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需从大中专毕业生择优选聘聘用制 干部,应由用人单位提出聘用意见,委托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管其人事档案关系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三、有关待遇 1、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招聘为企业聘用制干部后,受聘期间可享受全日制普通大中专统分毕业生的同等待遇。 2、选聘为聘用制干部的大中专毕业生,其有关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和调配、交流等问题,按《细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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