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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交流办事程序

    根据规定,各级人事行政部门、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用人单位可以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在行政辖区内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必须报经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并接受监督管理。

    申办条件
    1、 符合举办者的业务范围或招聘需求;
    2、 有必要的场所、人员和服务设施;
    3、 有完善的组织方案和安全措施。

    申办程序
    1、举办单位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市人事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 主办单位法人资格证书;
    (2) 拟参会的招聘单位和招聘人才计划表;
    (3) 拟刊播的交流会广告文稿;
    (4) 交流会的组织工作实施方案(包括名称、时间、地点、规模、范围、收费标准及安全保卫措施等);
    (5) 其他相关材料。

    2、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自受理申请材料起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同意举办的,发给《人才交流会批准书》;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3、申办单位经批准获取《人才交流会批准书》后,才能正式筹办人才交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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