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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阳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工作章程
总
则
潮阳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宗旨是: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人才智力交流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政策、规定。面向国内外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智力,广泛挖掘人才智力资源,发挥人才潜能,合理调整我市人才结构,逐步将人才智力引入社会竞争机制,完善人才市场,利用市场对人才的储存和流动功能为潮阳经济建设服务。
第一章 服务对象
第一条 需要引进人才智力的单位。包括: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村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内联企业和个体企业等。
第二条 我市需要的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技术员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全国范围内,愿意输出人才智力和转让技术、专利及科研成果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在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后,待聘的各类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五条 利用业余时间兼职、技术攻关的不改变隶属关系的在职科技人员。
第六条 要求到我市工作的非统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含“五大”毕业生)和自学成才者(通过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确认,获得毕业证书者,不含单科结业证书)
第七条 辞职到企业承包经营或被聘用的科技人才以及有技术专长的能工巧匠、社会闲散人才。
第八条 要求代管人事关系的人才。
第九条 要求发挥余热的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人才。
第二章 服务项目
第十条 负责办理交流调动尤其是需要引进人才的有关手续,开展一条龙服务。
第十一条 负责提供人才智力信息、咨询服务,为人才智力供需双方牵线搭桥,办理有关聘用、借调、兼职有关手续,监证合同执行协助企业公开招聘人才。
第十二条 为充分发挥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作用和解决企业的短期急需的人才智力,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将聘请有关人才组成技术服务小组,为急需人才智力的单位提供服务,开展不改变隶属关系的智力交流工作。
第十三条 推荐科技人员到村镇企业或其他企业承包项目。
第十四条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外商投资企业中方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到独资企业工作的中方干部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委托代培生有关手续、办理国家计划内毕业自费生有关录用手续、办理国家承认学历但不包分配的各类大、中专毕业生的有关聘用录用手续。
第十七条 代管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关系和非正常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十八条 承办市人才流动争议的仲裁工作。
第十九条 负责全市引进国外人才智力工作的同意协调和管理,负责办理全市引进国外人才智力有关手续和选派人员到国外培训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 负责获批的引进国外智力项目专项费用的转拨、管理、检查和监督使用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接待处理有关人才智力交流工作的来访来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办理人才交流服务的有关其他事项。
第三章 服务方法
第二十三条 需求人才或智力支援的企、事业单,可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登记备案。凡新组建的企、事业单位,新增加的项目来登记时应报送该企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要求聘用或应聘来市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须先来人或来信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登记,应持有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工作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待聘证明,辞、退职证书,离、退休证书等),付来2.54厘米免冠相片一张,填写有关表格。根据需求情况推荐人才给用人单位,组织供需见面,洽谈成功后办理交流调动、聘用和借调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对于办理辞职要到对口企业单位发挥才干的专业技术人才,须先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填写《人才交流登记表》,落实合适接收单位后,办理人才聘用手续。
第二十六条 从市区及市外交流到村、镇企业和个体企业工作的人才,经登记及办理交流调动手续后,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保留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第二十七条 凡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中方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应聘者和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三方面协调同意后,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十八条 凡通过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聘用手续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科技和管理人员,本人的人事关系和档案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合同期间,应聘者的原工资级别、职务等存入档案,作为其以后离开上述企业重新任职的参考依据。对符合条件可以办理增资、评定及晋升职称的应聘者,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协助办理好晋升手续存入档案。合同期满可续聘,或回原单位,也可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推荐到新单位或自谋职业,落实工作单位后,其在合同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因违纪、违法被开除、除名、劳教、判刑或擅自离职的人员,不再负责以后的工作安排。
第二十九条 人才交流过程中发生争议,当事双方均可申请仲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在调查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先作调解,若调解无效,由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上级有关规定裁定。
第三十条 应聘来我市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证明到各有关部门办理户口、粮油、劳动保险等有关手续,公安、粮食、劳动保险等各有关部门应给予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有偿服务,予以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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